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瓦房店支行與被執行人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4年2月18日作出(2004)大民合初字第73號民事調解書,現已發生法律效力。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再次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立(2020)遼02執恢650號執行案件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瓦房店支行、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02執恢650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執行司法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財產情況。
本院已向被執人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對被執行人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瓦房店支行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也未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
對被執行人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上述財產查控、執行措施運用等情況,已向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瓦房店支行說明,在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1月13日以被執行人暫無可供執行財產,雙方正在進行和解為由,申請本案以終結本次執行方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瓦房店支行發現被執行人大連瓦軸集團軸承裝備制造有限公司、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合議庭
執行長劉如魁
執行員楊東輝
執行員張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高樂迪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