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宗艦鷹、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韓衛斌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與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81民初5894號
判決日期:2020-11-26
法院: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供用水、電、熱合同欠款30903.03元及直至全部付清貨款之日的利息(在訴訟中,原告明確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雙方存在長期業務往來,原告負責為被告供用水、電、熱,但被告未履行全部付款義務,經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截止目前,被告欠原告款項合計30903.03元,故訴至法院。
被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對于欠款數額無異議,但雙方自2015年10月12日之后再無業務往來,原告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駁回。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如下:原、被告之間存在業務往來,原告負責為被告供用水、電、熱等。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雙方對賬,確認截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供能款28475.22元。之后,原告仍繼續為被告供用水、電、熱,2015年4月7日,原告為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張,合計金額為949.93元,2015年10月12日,原告為被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張,合計金額為1477.88元。原、被告當庭均認可自2015年10月12日之后,雙方再無業務往來。原告當庭稱一直在向被告主張權利,要求被告給付欠款,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詢證函、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原、被告的陳述在卷為憑。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述事實與證據,真實、客觀,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86元,由原告瓦房店軸承鑄造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黎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吳曉巖
判決日期
202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