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海濤與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海濤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海東,被告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宗艦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于海濤與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281民初5295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遼寧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總計:86091.59元。
事實和理由:
原告勞動爭議一事在瓦勞仲裁字(2014)第323號仲裁裁決書判給原告86091.59元,原破產單位(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上訴瓦房店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6028號判決書,判決十日內給付原告賠償金86091.59元,原破產單位(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大民五終字第9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瓦房店人民法院(2016)遼0281執異89號執行裁定書,判決案外人(大連冶金軸承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賬戶存款70萬元凍結應中止執行,瓦房店人民法院(2018)遼0281民初5180號民事裁定書,原告起訴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大連分所被駁回,因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大連分所系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的資產管理人,不是本案被告,瓦房店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18)遼0281執恢387號裁定;(2014)瓦民初字第6028號民事判決書終結執行。現2020年最新《破產法》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追究破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己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終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由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是破產的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最大的企業經營出資管理人。所以被告應支付原告經濟賠償金86091.59元。望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辯稱: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一、原告系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下稱萬向節公司)員工,其用人單位是萬向節公司,因此原告主張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請求只能向萬向節公司提起,況且根據原告起訴狀所述,其主張經濟賠償金的訴求已經完成了訴訟程序,并經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4)瓦民初字第6028號判決確認萬向節公司為賠償責任主體。根據一事不再審的審判原則,原告的本次訴求應予駁回。二、被告雖為萬向節公司股東,但與萬向節公司均為獨立法人,因此根據法人承擔責任的獨立性,原告以被告是萬向節公司出資人為由,請求被告承擔支付經濟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三、因萬向節公司現正處于破產程序中,且原告的訴訟請求事項已經被列入破產債權之中,因此,原告應遵循破產程序請求該經濟賠償金,而不應該向被告進行請求。綜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本院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1993年7月,原告在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從事銑工工作。2014年10月24日,原告因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培訓違反勞動法為由,向瓦房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培訓計劃無效,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014年11月20日瓦勞仲裁字(2014)第323號仲裁裁決書,裁決: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支付于海濤經濟賠償金86091.59元。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6月8日,(2014)瓦民初字第60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與于海濤之間的勞動合同,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向于海濤支付經濟賠償金96071.59元。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不服(2014)瓦民初字第6028號民事判決,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大民五終字第94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2018年9月27日,(2018)遼0281執恢387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6028號民事判決書終結執行。其理由是:2018年9月20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遼0281民破2號之一裁定書,裁定宣告瓦房店宏達等速萬向節制造有限公司破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于海濤要求被告瓦房店軸承動力有限責任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86091.59元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于海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梁玉升
人民陪審員姜華
人民陪審員劉煒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吳曉巖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