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張軍申請執行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河南永煤碳纖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8807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河南永煤碳纖維有限公司建設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執行
張軍、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執1227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雙方于2021年6月24日達成執行和解,因該和解協議需長期履行,雙方當事人同意終結執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將被執行人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585942.38元扣劃并發還申請執行人,同時凍結其銀行存款320萬元
判決結果
終結對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2民初8807號民事調解書的執行。
需要續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控措施。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司曉營
審判員蔣和平
審判員孫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任一佳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