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請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關于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并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特別程序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1民特50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因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于2021年1月28日經我院駐院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申請人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應向申請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就城郊選煤廠末精(原)煤倉樁基工程償還工程款1547420元。
二、被申請人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協議簽訂后7日內(2021年2月5日前)向申請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47420元。
三、如被申請人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二項約定時間足額支付任何一期款項,則后續款項視為到期,申請人可以就未履行的全部款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以未支付的款項為基數,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該款支付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
四、上述款項以銀行承兌方式支付。
五、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判決結果
申請人河南省昊鼎建筑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經我院駐院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孫艷凌
審判員李小青
審判員郭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閆沛沛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