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紅葆與被告新鄉焦煤富達礦有限公司、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返回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郭紅葆與新鄉焦煤富達礦有限公司、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82民初219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郭紅葆訴稱,1、請依法判令第一被告返還原告如下設備:吊盤一套、配電柜一臺、60鈀矸機一臺、60笆斗一個、25絞車一臺、114絞車一臺、氣泵一臺、自助上料機一臺、80開關六個、400饋電開關二臺、噴漿機三臺,或在設備報廢及損毀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同等價值的財產。2、請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如下材料:36U鋼棚86根、12#礦工鋼106根、網片460張、25平方電纜650米、16平方電纜350米、5米工鋼梁6根、信號線1500米、溜回管40噸、模板35噸、6×21=126平方彩瓦房、錨固劑22350型20箱、松方木6立方、絲穩繩2000米、直徑24鋼絲繩2000米或在設備報廢及材料損毀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同等價值的錢款;(總價款為:1100752元)。3、請依法判令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對原告承擔連帶返還責任或者賠償責任。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理由:2010年6月9日,原告以第二被告河南國龍礦業建設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攬了第一被告位于輝縣市張村鄉山前村西邊新鄉焦煤富達礦有限公司礦巷道及井筒修復改造項目,由原告自備機械設備、以包工、包料的方式進行施工。實際施工過程中,原告按照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的合同約定,全部履行了第二被告與第一被告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第一被告與第二被告鬧矛盾,將屬于原告所有的材料及機械設備扣留在第一被告處而不讓原告拉走,經過多次協商,均無任何結果,出于無奈,訴至貴院。因被告扣留上述設備及材料時間較長,部分設備及材料報廢,對屬于原告所有的上述設備及材料,在能夠正常使用的情況下,由被告如數返還給原告,對于不能正常使用的上述設備及材料,由被告按照當時的價格賠償原告實際損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請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員范運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范玉嬋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