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科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科陽公司)與被告諸城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諸城康利斯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科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洪祥,被告諸城康利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延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科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諸城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782民初4135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諸城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科陽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諸城康利斯公司支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2.案件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20年4月2日,被告諸城康利斯公司因建設需要,與原告山東科陽公司簽訂《高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為被告安裝完成了合同項下的電力設備,合同完工驗收后,剩余尾款300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諸城康利斯公司辯稱,合同上的簽章是被告公司的,但合同不是被告公司所簽,且出現逾期還款情形后,原告未向被告主張過欠款,被告對此不知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0年4月2日,原告山東科陽公司與被告諸城康利斯公司簽訂高壓配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在其公司院內進行“原變壓器增容250KVA成套”施工,工程工期15個工作日,工程包干總價40000元,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24小時內支付工程款10000元,余款4個月內付清。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付款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施工的變壓器現由被告正常使用中
判決結果
一、被告諸城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償付原告山東科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自2021年6月2日起,被告諸城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以本金3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3.85%向原告山東科陽電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欠款時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財產保全費320元,共計595元,由被告諸城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重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李偉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