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興川泰線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川泰公司”)與被告四川華清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清易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興川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毅,被告華清易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牛朝毅、廖朝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四川興川泰線纜有限公司與四川華清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93民初10931號
判決日期:2020-12-20
法院:四川自由貿(mào)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興川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361067.8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361067.84元(違約金自貨款逾期之日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為訴訟之方便,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11月1日);3、判令被告支付保全擔保費4000元;4、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136106.75元;5、本案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8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電線電纜銷售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約定的電纜,被告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貨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提供了電纜,但被告卻逾期支付貨款。
被告華清易成公司辯稱,對原告主張的貨款總金額無異議,但原告一直沒有向被告出具發(fā)票,故支付條件并不成就,同時,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當扣除3%的質(zhì)保金。原告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標準過高,應當予以調(diào)整。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不應當?shù)玫街С郑以嬗谐~凍結(jié)行為,其主張的保全擔保費用亦不應當?shù)玫街С帧?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8日,興川泰公司(供方)與成都清華秀勞務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簡稱清華秀公司)簽訂《電線電纜銷售合同》一份,主要約定:“工程項目名稱:成都天來匯景一期水電總包線纜。第一條貨物明細……合計總金額約800萬元(實際以供貨金額為準)。結(jié)算單價以建設(shè)單位(成都天利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利來公司”)核定單價下浮5%計算作為結(jié)算依據(jù)。備注:此價以46500元/噸的銅價作為基準價,當銅價漲跌1000元/噸時,單價相應的漲跌1.5%(對第二批貨400萬元進行調(diào)價,第一批400萬元不調(diào)價)。第二條1、交貨履行方式為合同生效后分兩大批次交貨;2、交貨時間為每一批次下單后一個月內(nèi)根據(jù)工程進度分筆供完;5、合同價格是包含增值稅稅金。……第四條3、付款方式:合同分兩批次供貨,每批次金額約定為400萬元,第一批次預付定金80萬元整,定金于10月8日支付40萬元,10月30日支付40萬元。乙方供貨累計金額達到400萬元后,甲方應在次月初支付40%(即160萬元),另60%應間隔30天支付97%的費用(不扣除80萬的定金),第二批次貨:上批次未扣除的80萬元作為預付定金,第二批次供貨完后,應于當月底支付該批次貨款的30%,甲方應在間隔30天付至97%(含預付的定金80萬元),要求發(fā)票應全額開完。剩余貨款總額的3%為質(zhì)保金,質(zhì)保期為1年。第五條違約責任:2、如需方逾期付款,每遲延一天向供方支付合同總價款千分之五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賠償金。第六條7、甲方應在春節(jié)前(2020年1月23日)支付已供貨款的97%給乙方。”
原告提交的經(jīng)被告工作人員廖朝軒簽名確認的《天來匯景電線發(fā)貨明細對賬單》顯示,2019年9月16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間,原告向被告累計供貨金額為7990215.84元,被告累計付款金額為6629444元,欠款金額總計1360771.84元。原告累計開票金額為7172633.92元。其中,原告供貨金額于2019年12月9日超過400萬元。
另查明,2020年3月18日,成都清華秀勞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四川華清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材料、電線電纜銷售合同、天來匯景電線發(fā)貨明細對賬單、結(jié)算賬戶收款憑證、發(fā)票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以上材料經(jīng)本院審查,具有證據(jù)的合法性、真實性、關(guān)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jié)果
一、四川華清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興川泰線纜有限公司足額開具總金額為7990215.84元的有效發(fā)票(含已開票金額7172633.92元)后五日內(nèi)支付四川興川泰線纜有限公司貨款1121065.36元及違約金(以1121065.36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從2020年7月31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四川興川泰線纜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281元,由四川興川泰線纜有限公司負擔6281元,四川華清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0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由四川興川泰線纜有限公司負擔3000元,四川華清易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quán)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guān)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方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王雄
判決日期
202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