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鞍山東方鋼構橋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成都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22479.85元(戶名: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深茂鐵路五標指揮部,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賬號:44×××00)。擔保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為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向本院以保單保函的形式提供擔保。2021年8月16日,成都仲裁委員會將保全申請書、擔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鞍山東方鋼構橋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非訴財產保全審查非訴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粵0785財保80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恩平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322479.85元(戶名: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深茂鐵路五標指揮部,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有限公司恩平市支行,賬號:44×××00)。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2132.4元,由申請人鞍山東方鋼構橋梁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鄭艷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岑淑君
書記員梁曉敏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