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苗、余剛與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受理,訴訟中,原告追加資中縣雙龍鎮人民政府為本案被告。本案由本院審判員張毅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4日、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苗及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敖翔、劉毅、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琳、被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珍、王以宏、被告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劉宇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道春、被告資中縣雙龍鎮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德忠、薛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苗、余剛等與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川0117民初6936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何苗、余剛訴請:1、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11201.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從2016年開始在原告居住地資中縣大墳包村(現更名為狀元村)3組堆放資中縣河庫聯網輸水工程項目棄土至今未復耕,該棄土在原告居住地外約70米處形成3米高的土埂。經多年積水形成深約2米的水塘,水塘周圍未安裝圍欄,也未設置警示標識。2020年7月21日下午四時,原告之女余某在居住地周邊玩耍,誤入水塘溺亡,被告2作為工程發包方,未監督被告1占用堆放棄土的耕地復耕,應承擔監管不力的責任,被告三未將及時堆放的棄土復耕,也未督促被告1、2將堆放棄土的土地復耕,應承擔責任,被告4作為地方政府具有監督工程棄土復耕的義務,且發包方被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已將相關復耕費用給與資中縣雙龍鎮人民政府,則資中縣雙龍鎮人民政府亦具有將相應堆放棄土復耕的義務。
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辯稱,工程已在2017年年底移交,在2018年6月28日已完成竣工驗收,復墾工作并沒有交給被告做,水電七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被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被告在本案中沒有任何過錯,要求被告承擔責任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在2018年8月就已經退還給農戶,案發時,被告已經不是土地管理人,案涉土地復墾工作都是當地村委會在統一組織實施,被告只是對復墾費用撥款并不是監督及管理復墾的組織實施者,按照政府對復墾土地的安排,被告不具有監督復墾的義務,因此原告訴請被告具有監督義務事實不成立。案涉水塘的成立系當地村民集體商議利用水塘作為旅游,所以不是被告不進行復墾,被告對案涉臨時用地的復耕管理等均不承擔任何主體責任及法律責任,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2、本案損害后果應由原告自行承擔,2018年6月22日在當地召開的社員大會商議將廢棄水塘不做復耕,死者祖母參與大會,也同意不將案涉水塘復耕,案涉水塘是否安裝圍欄不是硬性規定,原告子女事發時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所導致。
被告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辯稱,資中縣河庫聯網輸水工程途徑雙龍鎮狀元村2社(原大墳包村3社),臨時用地,占用該社部分責任田,涉及占用土地農戶已領取青苗補償等費用。村委會根據鎮政府、黨委對復墾工作的安排部署,2018年8月13日與復墾施工方簽訂協議,30日前完成工作,經縣相關部門。鎮政府相關部門、村社及被占地農戶現場驗收合格,將土地交由社及有使用權的農戶,少數田土就恢復不到土地原狀,事發地水塘系其余地段多余土堆放場地形成,有利于周邊農戶生產生活,達到社員的要求和滿意;駱成驤系資中縣狀元村出來的文化名人,根據縣、鎮及村委規劃,村委會先后三次到原告父親余興元住房地壩召開“開發駱成驤狀元墓”的社員會議等,原告母親參與會議,決議將案涉水塘訂名“洗墨池”以及周邊地塊訂名“狀元文化廣場”;原告常年未在家,不能盡監護責任,監護責任長期由原告父母余興元、姚文華承擔,2020年7月21日,原告之女不幸掉入復墾后形成的水塘里溺亡,系監護人未經監護責任造成,應由其臨時監護人余興元、姚文華承擔此次意外死亡的全部責任。
被告資中縣雙龍鎮人民政府辯稱,1、政府根據《資中縣河庫聯網輸水工程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文件》,對部分臨時用地進行復墾,2018年4月3日、4月16日兩次黨委會討論復墾方案并由狀元村與周孝偉簽訂土地復墾工程協議,明確指出驗收合格后,甲方通過鎮財政所轉賬后付給乙方,而在狀元村開發駱成驤狀元墓會議中,經村民代表討論后一致通過將事發地水池改為洗墨池,達到合理利用,且當時原告母親姚永華在場,因此,政府已盡復墾義務,與原告之女死亡沒有任何因果關系;2、原告之女由原告父母臨時監護,且在距離原告居住地70米左右的水塘邊玩耍時被溺亡,原告父母作為臨時監護人,能阻擋未阻擋,能避免未避免,根本未經監護責任,應由原告父母承擔全部侵權責任。請求駁回對被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資中縣為資中縣河庫聯網輸水工程建設,2013年5月組建被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政府直屬國有合資企業),在縣水務局監督下開展業務。2014年,資中縣授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采取招商方式確定前述工程的承包方。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與被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取得前述工程的施工建設權利,并于2016年開始施工建設,2018年6月左右完成竣工驗收。2016年底2017年初,資中縣河庫聯網輸水工程建設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河庫聯網輸水工程建設臨時用地復墾事宜,參會中包括資中縣委領導、縣水務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人、工程涉及用地相關機構及鄉鎮負責人以及被告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等,決議預驗收合格地塊交付屬地鎮政府,并督促屬地鎮政府在60日內及時落實復墾工作,由鎮、村統一組織實施,也可因地制宜由村民自行負責實施,指揮部按照土2000元以內每畝、田3000元以內每畝控制預撥鄉鎮政府,復墾費用開支范圍包括復墾工程費用、復墾工作經費,少數永久性用地,按政策予以解決,及時有序在2018年大春播種前交地給農戶。2018年4月,被告資中縣雙龍鎮人民政府召開會議研究前述河庫聯網輸水工程建設臨時用地復墾事宜,形成復墾工作由一村一段,資金統籌,以村為主,鎮作指導,分村實施,盡快開工,以工程隊與各村簽訂合同為主進行。2018年8月13日,被告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與案外人周孝偉簽訂《河庫聯網輸水工程雙龍鎮狀元村段土地復墾工程協議》,約定目前工程用地進入復墾階段,復墾工程交由周孝偉實施,在2018年8月30日前全面完成。2018年7月2日,被告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在本案原告父母地壩召開“狀元村關于開發駱成驤狀元墓會議”,形成關于開發河庫聯網棄土場定為狀元文化廣場,里面水池定為洗墨池等決議,棄土場暫時不復耕,所涉責任地損失暫由農戶自行承擔,開發后損失一并補償。復墾工作施工人周孝偉按照被告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的指示對案涉水池等進行復墾,合同約定時間內完成復墾工程并領取復墾相應施工費用(復墾費用由被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撥付被告資中縣雙龍鎮人民政府,鎮政府支付周孝偉)。2020年7月21日下午四時,原告之女余某(出生于2016年5月9日)在居住地周邊玩耍,誤入前述案涉水塘溺亡,經資中縣中醫醫院搶救無效宣告死亡,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原告遂訴訟至本院。
同時查明,資中縣河庫聯網輸水工程建設指揮部出具情況說明,主要內容包含:被告資中縣興民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形成歷史原因及過程、公司性質、與資中縣河庫聯網輸水工程建設指揮部的關系及各自負責人身份信息、授權范圍等。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信息、出警記錄、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復墾會議記錄、工程驗收鑒定書、實景圖、河庫聯網輸水工程文件、復墾土地交地情況統計表、復墾費用請示及支付憑證、《河庫聯網輸水工程雙龍鎮狀元村段土地復墾工程協議》、鎮、村會議記錄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被告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何苗、余剛各項賠償費用243360.45元;
二、駁回原告何苗、余剛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228元,由被告被告資中縣雙龍鎮狀元村村民委員會承擔668.4元,原告自行承擔1559.6元,被告應承擔訴訟費,判決生效后三日內支付給原告何苗、余剛。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張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書記員鄒芳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