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四川榮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樂山金豐花木園林專業合作社及原審第三人中國水利水電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夾江縣人民法院(2020)川1126民初5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四川榮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樂山金豐花木園林專業合作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川11民終540號
判決日期:2021-06-30
法院: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四川榮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四川榮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876元(已減半收?。?,由上訴人四川榮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黃玲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張圖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荊勤
書記員李金楠
判決日期
2021-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