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順固業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固業公司)與被告廣州修遠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修遠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后因案情復雜,裁定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6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順固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笑珠及被告修遠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劍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佛山市順固業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廣州修遠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粵0491民初1228號
判決日期:2020-08-13
法院:廣東省珠海橫琴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順固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還尚欠的工程款209510元及違約金35152.65元(違約金按合同總額的3%計算,暫合計244662.65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4年簽訂二份《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橫琴金融島站、口岸站三軸攪拌樁交由原告施工,工程額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確定;違約方按合同總額的3%承擔違約責任。協議簽訂后,原告完成了相應的工程。2016年1月27日被告在工程結算單上蓋章確認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為1171755元。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欠原告工程款209510元,該款經原告多次催收,無果。原告認為,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尚欠的工程款209510元及違約金35152.65元。為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修遠公司辯稱,1.本案合同是兩個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一個合同是一個案件,所以本案應該分為兩個案件處理。2.關于修遠公司的簽章,前面兩份合同和后面的結算單所蓋的章都是不同的,結算單上的結算專用章被告不予認可,上面的簽名還需要核對是否是陸付海本人簽名,所以被告對結算單中的總的工程款是不予認可的。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沒有提交證據。對原告提交的兩份《協議書》、工程款支付的收據、支票等憑證,被告不持異議,本院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對于原告提交的三份結算單,被告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相關結算單上被告的簽章都是不同的,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簽名需要進一步核實。本院認為,被告對己方簽章和簽名不予認可,并當庭提出鑒定申請,但庭后僅就簽名真偽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書,應視為其對簽章的真偽性放棄鑒定,就此應推定三份結算單的被告方簽章為真實簽章。況且,《協議書》上被告方代表簽名人李劍同時對兩份結算單進行了簽名確認。故本院對三份結算單的真實性予以確認,至于能否達到證明目的,則應結合全案事實綜合判定。
2.對于原告提交的南沙明珠灣工地結算表、南沙明珠鳳凰二橋安置區三軸攪拌樁工程協議書、中交港灣大廈《工程竣工結算書》、《三軸水泥土攪拌樁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等證據,被告對其三性不予認可,認為是其他工程,與本案無關。本院對該組證據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3月10日,順固業公司與修遠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將廣東省珠海市橫琴區金融島站的三軸攪拌樁工程交由順固業公司施工;工程總額約1500000元,工程額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確定,綜合單價為15元/單根米(即三軸每套1m*3m計);工程款的支付為按完成工作量支付,工程完工累計支付完成總工程量的80%,等待結算,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后進行結算,結算后甲方收到總包方進度款后,甲方付款至總工程款的95%,余款5%為質量保證金,待甲方收到總包方相應款項后無息支付乙方,結清本工程的全款;雙方如有違約按合同總額的3%進行處罰。
2014年12月17日,雙方又就另一項工程簽訂《協議書》,約定將橫琴口岸站三軸攪拌樁工程交由順固業公司施工;工程額按實際完成工程量確定,綜合單價為18元/單根米(即三軸每套1m*3m計);工程款的支付為按完成工作量支付,工程完工累計支付完成總工程量的70%,等待結算,經質檢部門檢測合格后進行結算,結算后甲方收到總包方進度款后,甲方付款至總工程款的90%,余款10%為質量保證金,待甲方收到總包方相應款項后無息支付乙方,結清本工程的全款;雙方如有違約按合同總額的3%進行處罰。
兩項工程完工后,雙方均認可工程已竣工驗收,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2016年1月27日,雙方就兩項工程款項的結算出具三份結算單,金額分別為180000元、308000元和683755元,共計1171755元。工程竣工驗收后,修遠公司已實際支付順固業公司工程款項為962245元,尚欠工程款209510元。
另修遠公司在當庭答辯中主張兩份涉案《協議書》是相互獨立的合同,應作為兩個案件起訴。而順固業公司則希望兩個合同一并審理,并庭后提交情況說明表明兩份合同屬于同一類型法律關系,且工程款的支付和結算都是一并進行,無法區分,理應作為一個案件進行審理。本院認為,兩份《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一致,且工程的結算和工程款的支付也未進行區分,順固業公司將兩份《協議書》引起的合同糾紛作為一個案件起訴,有助于查明事實,減少當事人訴累,且并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本院對此予以認可。
另查明,被告修遠公司在庭審中對三份結算單上己方簽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的真實性表示質疑,并當庭要求鑒定,本院要求其在庭后指定時間內提交書面鑒定申請。
2018年6月22日,被告修遠公司提交《鑒定申請書》,要求就三份結算單上己方法定代表人簽名的真偽性進行鑒定
判決結果
被告廣州修遠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佛山市順固業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209510元及違約金35152.65元,共計244662.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4969.94元,由被告廣州修遠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寧志紅
人民陪審員余敏慧
人民陪審員溫桂蓮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張露
判決日期
2020-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