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江蘇羅格森木業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前財產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2021)湘0121財保23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同年6月21日,解除保全申請人以被申請人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貨款為由,申請解除對被申請人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所有財產保全措施
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21財保237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00000元的凍結和對其名下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請費2520元,由解除保全申請人江蘇羅格森木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鄧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龔璐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