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江蘇羅格森木業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擔保人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興支公司出具保單保函為本案提供擔保
江蘇羅格森木業有限公司、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21財保237號
判決日期:2021-03-19
法院: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長沙嘉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銀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案件申請費2520元,由申請人江蘇羅格森木業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合議庭
審判員鄧翠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念平
書記員羅程
判決日期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