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增公司)與被告邵曉燕、項澤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與邵曉燕項澤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16民初363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江增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追加邵曉燕、項澤為(2020)渝0116執4652號案件的被執行人,向原告清償債務43.65萬元。事實和理由:因原告與溫州臻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臻榮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臻榮公司的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經原告到溫州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閱,被執行人臻榮公司注冊資本為228萬元,其中股東邵曉燕持股比例為55%,即認繳125.40萬元,但實際繳納25.08萬元,未繳出資100.32萬元;股東項澤持股比例為45%,即認繳102.60萬元,但實際繳納20.52萬元,未繳出資82.08萬元。原告在(2020)渝0116執4652號執行案件中以二被告對臻榮公司未足額出資為由,申請追加二被告為被執行人,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渝0116執異17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了原告該申請。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本案訴訟,并提出前述訴請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訴。
原告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預交的案件受理費7848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馮俊
人民陪審員田光容
人民陪審員陳明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夏雪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