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原告謝芳與被告溫州臻榮科技有限公司、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一案
謝芳與溫州臻榮科技有限公司重慶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16民初511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審理中查明,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裁定受理邯鄲市科盈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對溫州臻榮科技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該院于2021年1月6日指定浙江信泰律師事務所擔任管理人,浙江信泰律師事務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將本案移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理。經審查,浙江信泰律師事務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本案移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陳利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吳宗亮
判決日期
202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