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邢臺路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清及原審被告邢臺市正陽建筑安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陽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5民初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邢臺路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張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民轄終33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路橋公司上訴稱,1.張清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身份,以發包人路橋公司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支付工程款的訴訟,實質上仍然屬于工程結算的糾紛。此類訴訟雖然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但這種突破是有限的,要受到法律嚴格約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本案中,張清主張其為實際施工人而向與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發包人路橋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必須以發包人路橋公司與承包人正陽公司之間的工程結算的結論為前提,而“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的事實,根據路橋公司和正陽公司簽訂的《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69.6條的約定,屬于邢臺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不屬于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2.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途徑解決糾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第五條賦予的權利,這種權利同樣具有法定性。一審裁定在保護實際施工人訴訟權利的同時,也應當依法保護發包人選定仲裁管轄的法定權利。本案中路橋公司與正陽公司尚未進行竣工結算核對,雙方的結算數額問題并不明確,而張清不能證明發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實和數額,也不能證明正陽公司存在破產或下落不明等難以保障其權利實現的情況下,明知《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仲裁管轄,仍以發包人路橋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侵害上訴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權利,不應得到支持。綜上,請求撤銷一審裁定,駁回張清對路橋公司的起訴,或變更上訴人的涉案當事人地位。
被上訴人張清答辯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裁定。1.張清不是施工合同的合同當事人,該合同的仲裁條款不應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不知情的第三方。2.張清實際于2013年9月份進場施工,與路橋公司早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雙方亦長期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張清與路橋公司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張清有權依據事實合同直接向路橋公司主張工程款。3.正陽公司實際為路橋公司的下屬單位,二公司相互串通故意拖延工程結算時間達3年之久,而張清實際上無權根據施工合同提起仲裁,包括廣大農民工工資在內的工程款長期無法通過合法途徑實現,有違中央三令五申的農民工工資保障政策。綜上,請求駁回路橋公司的上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梁俊麗
審判員蘇晨
審判員宋新華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平衛青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