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貴州源江建設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貴州豐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21黔0303民初166號)一案,申請人貴州源江建設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對被申請人貴州豐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價值450000元的財產進行保全,并提供了案外人胡啟松、梁靜名下位于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房屋為擔保
貴州源江建設有限公司、貴州豐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黔0303執保35號
判決日期:2021-03-25
法院:遵義市匯川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封、凍結、扣押被申請人貴州豐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450000元或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二、查封案外人胡啟松、梁靜名下位于貴州省遵義市新蒲新區房屋。
保全的財產,亦不得實施其他導致查封財產權屬變更或設置任何權利負擔的行為。如需變賣被保全財產,需報本院批準,并將變賣所得價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人如果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續行保全申請;如在期限屆滿前未提出續行保全申請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將自動解除。逾期提出申請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龔前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胡潛力
判決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