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人陳永遼與被執行人貴州豐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羅杰、王永康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限制高消費令等執行法律文書,并將其納入失信人員名單,并對其進行懲戒,督促其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本院通過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線下查詢被執行人不動產登記信息等執行措施,查找被執行人名下財產線索。經查,被執行人名下:1、凍結被執行人名下微信賬戶內存款1367.15元;2、被執行人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3、被執行人名下無不動產登記信息。上述執行情況及被執行人財產情況經本院依法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對此無異議,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