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廣州軌道交通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國商貿實業有限公司技術咨詢合同及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粵0604民初11525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行
廣州軌道交通建設監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國商貿實業有限公司技術咨詢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604執410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8-10
法院: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中國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被執行人佛山市南國商貿實業有限公司明顯資不抵債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對佛山市南國商貿實業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本院經審查后已經作出(2020)粵0604破申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了對佛山市南國商貿實業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鑒于被執行人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本院須中止對被執行人的執行程序。此外,本院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及佛山市網絡查控系統向有關房屋、國土、車輛、工商等財產登記部門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將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
判決結果
本院(2020)粵0604執4105號案終結本次執行。
若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可書面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丹丹
審判員秦緒剛
審判員黃小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陳研玲
判決日期
20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