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數據
郝傳山與安徽遠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皖0122民初532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肥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審理原告郝傳山與被告安徽遠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敏、阜陽市安信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張金飛、余松林、任明德、趙賢禮、翟榮春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中,被告安徽遠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安徽遠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起就在合肥市濱湖新區今,主要辦事機構在合肥市包河區,本案應當由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受理。故請求依法裁定將此案移送至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被告安徽遠信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管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恩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何蓉蓉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