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朗格爾涂料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與被告浙江秦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寧易通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海寧易通交通安全設施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原告訴訟請求(已變更):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郭俊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如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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