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寶雞市金臺區鶴輝石材經銷部與被告張智、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寶雞市金臺區鶴輝石材經銷部與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張智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303民初1085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寶雞市金臺區鶴輝石材經銷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張智支付原告貨款1674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LPR計算)2.第二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張智掛靠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寶雞千祥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承攬寶雞市口腔醫院醫療綜合大樓施工,從原告處采購建筑石材用于該工程。原告按約定供應石材。該醫療綜合大樓已于2014年已正式營業。2014年10月5日、11月12日,原告與被告對賬。原告多次向兩被告催要貨款期間,被告斷續付款。2019年5月29日,張智轉賬支付原告貨款1萬元后,余款167400元承諾支付,但至今未并兌現。原告與被告協議未果,現依法狀訴貴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被告住所地在寶雞市陳倉區,被告張智住所地在寶雞市渭濱區,合同履行地在寶雞市渭濱區,請求本院將本案移送至寶雞市陳倉區人民法院或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判決結果
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焦兵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趙芳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