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嘉峪關御奧勞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山支行(賬戶:×××)、(賬戶×××)存款共計200萬元。擔保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峪關市中心支公司為申請人提供擔保
嘉峪關御奧勞務有限公司與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甘0271財保75號
判決日期:2021-04-01
法院: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陜西千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長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山支行(賬戶:×××)、(賬戶×××)存款共計200萬元。凍結期限均至2021年8月2日。
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嘉峪關御奧勞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內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申請人申請續行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朱繼發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書記員李雪
判決日期
202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