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環龍環境保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龍公司)為與被告紹興永恒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恒公司)技術咨詢合同糾紛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浙06民初42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被告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被告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作出(2017)浙民轄終248號民事裁定書,維持了本院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環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航、鐘親元,被告永恒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沈俊茂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