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環龍環境保護有限公司訴被告高彩霞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紅燕、鐘親元、被告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浙江環龍環境保護有限公司與高彩霞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浙0106民初9824號
判決日期:2019-02-20
法院: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原告無須支付被告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3日的工資差額75182元;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5年7月3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固定期限,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止,擔任環境影響評價副主任崗位,工作報酬、福利:1.被告工資每月4300元,年薪15萬元;2.被告需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內容,原告按照所作貢獻,并與效益掛鉤的原則制定內部分配辦法,核發被告工資、獎金及福利。原告自2014年8月10日開始實施《環評技術人員薪酬與獎金暫行辦法》,原告按照每月4300元的標準給被告發放工資,原告對被告按照該辦法予以考核。經過考核,被告2015年考核結果為120500元,2016年考核結果為169533元,被告2017年10月13日因被告自身原因離職,根據考核辦法,合同期未滿中途離職,離職當年度業務提成部分不予發放,同時被告多次口頭和書面表示放棄。2018年8月,被告在離職近一年后提出勞動仲裁,原告現認為仲裁裁決書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均存在錯誤。仲裁委認為原、被告之間約定保底年薪15萬元,屬于主觀推測。被告在離職時和離職后多次確認其已經結清全部薪資,并放棄所有業績考核收入,直至其反悔。根據《環評技術人員薪酬與獎金暫行辦法》,被告2017年考核結果應發為34040元,實際已預發43000元,原告保留要求被告返還多發業績考核部分的權利。
被告辯稱,第一,2015年7月3日,原、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自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被告的年薪為15萬元,如考核后工資高于15萬元的,按考核后工資發放。2008年7月3日,被告進入原告從事環評技術崗位,連續簽訂了3份原告提供的固定格式的勞動合同。在該三份合同中,對工資的約定為,被告需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務,原告按照所貢獻,并與效益掛鉤的原則,制定內部分配辦法核發被告工資、獎金和福利,而在2015年7月3日,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了第四份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合同期為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而工作崗位從原來的環評技術崗位升職為環境影響副主任,工資約定為每月4300元,年薪15萬;被告需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內容,原告按照所做貢獻,并與效益掛鉤的原則制定內部分配辦法,核發被告工資、獎金和福利,其他條款均未發生變化。該份勞動合同薪資及崗位的變化明確反映了被告所陳述的事實。從原告提供的被告簽收的2015年及2016年的工資條來看,2015年下半年,被告考核后的工資低于75000元,為了補足被告15萬年薪,原告特地在工資條中加了董事長獎勵,從而補足了被告15萬年薪。因此,原、被告雙方約定自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被告的年薪為15萬元,如考核后工資高于15萬元的,按考核后工資發放,考核后不足的,按15萬元發放。第二,被告并未放棄15萬元年薪未發放部分工資,被告從未向原告表示放棄過2017年項目考核,更未表示放棄年薪差額剩余部分,且無論從qq聊天記錄,還是微信聊天記錄內容,最多能反映被告為了在離職后不再參與351國道項目而放棄該項目考核,但并未放棄其余項目考核以及15萬年薪差額剩余部分。第三,351項目通報批評的時間是在2018年的1月份,而事實上被告已經離職,所以該項目是否被通報批評,均與被告沒有關系。綜上,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08年7月3日、2011年7月28日、2012年7月4日,原告連續與被告簽訂三份勞動合同,其中關于工作報酬、福利,雙方約定被告需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內容,原告依照所作貢獻,并與效益掛鉤的原則制定內部分配辦法,核發被告工資、獎金及福利。2015年7月,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日,其中關于工作報酬、福利,雙方約定:1.被告工資為4300元/月,年薪15萬元;2.被告需完成原告安排的工作任務和內容,原告依照所作貢獻,并與效益掛鉤的原則制定內部分配辦法,核發被告工資、獎金及福利。2017年10月13日,被告自原告處辭職。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向向杭州市西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該委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浙杭西湖勞人仲案[2018]885號仲裁裁決書,裁決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3日工資差額75182元。原告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由《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浙江環龍環境保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高彩霞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3日工資差額7518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賬號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案件受理費按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預交。在收到《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戶名、開戶行、指定賬號詳見《上訴費用交納通知書》
合議庭
審判員王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王越陽
判決日期
2019-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