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興美與被告孔祥民、被告山東藍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簡稱藍佳市政公司)、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簡稱安盛天平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興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晴、被告孔祥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明亮、被告藍佳市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勇、被告安盛天平財險的委托代理人臧俊怡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興美與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5民初6413號
判決日期:2020-03-26
法院: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興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877.9元、傷殘賠償金790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費3500元、誤工費13002元、護理費5417.5元、后續治療費2400元、交通費500元、牙齒修復費48600元、面部瘢痕修復費1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09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860元,共計165770.1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3月17日15時55分許,被告孔祥民駕駛魯A638Q0號輕型貨車沿濟南市天橋區小清河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清河北路240號燈桿處時變更車道,與左側同方向的吳振畔駕駛的魯A983DA號轎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受損,魯A983DA號轎車駕駛員吳振畔及乘車人原告李興美、李瀛玉、李錦鈺四人受傷,經交警部門檢測,事發時,被告孔祥民為醉酒駕駛機動車。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被告孔祥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興美無責任。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孔祥民辯稱,根據責任認定及原告提交的證據,在合理合法范圍內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具體意見在法庭調查階段說明。
被告藍佳市政公司辯稱,訴訟主體地位不適格,我公司早在2018年6月5日將涉案車輛已市價5萬元出售給被告孔祥民,并簽訂二手車交易合同,轉讓憑證及車輛交付證明,車輛的實際車主系被告孔祥民,我方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安盛天平財險辯稱,涉案事故是由被告孔祥民醉酒駕駛導致,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我司免除賠償責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3月17日15時55分許,被告孔祥民駕駛魯A638Q0號輕型貨車沿濟南市天橋區小清河北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清河北路240號燈桿處時變更車道,與左側同方向的吳振畔駕駛的魯A983DA號轎車發生事故,造成兩車受損,魯A983DA號轎車駕駛員吳振畔及乘車人原告李興美、李瀛玉、李錦鈺四人受傷,經交警部門檢測,事發時,被告孔祥民為醉酒駕駛機動車。該事故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天橋區大隊認定:被告孔祥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李興美無責任。魯A638Q0號輕型貨車登記車主系被告藍佳市政公司,該車在被告安盛天平財險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另查明,被告孔祥民為原告墊付醫療費用9198.2元,包含在訴訟請求中。
原告申請對其傷殘等級、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營養時間、后續治療費鑒定,經本院委托,泰安正合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意見書,其結論為1、李興美因交通事故受傷致牙齒缺失達7枚以上,構成十級傷殘。2、李興美誤工時間為120日;護理時間為50日,護理人數為1人;營養期限為70日。3、被鑒定人李興美牙齒修復費用約需1800元/顆(共9顆),每10年更換一次;面部瘢痕修復費用約需1000元。
原告李興美主張的賠償項目及舉證情況如下:
醫療費877.9元、傷殘賠償金790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費3500元、誤工費13002元、護理費5417.5元、后續治療費2400元、交通費500元、牙齒修復費48600元、面部瘢痕修復費10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09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鑒定費2860元,原告提交以下證據:發票4張、鑒定報告一份、住院病歷一份、拆遷補償協議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繳納物業費發票一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交通費發票一宗、鑒定費發票一張、親屬關系證明一份。
經質證,被告安盛天平財險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質證意見同答辯意見,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孔祥民、被告藍佳市政公司對醫療費無異議,被告孔祥民墊付款剩余9198.2元,醫療費應從墊付款中扣除,扣完后應用于賠償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對傷殘賠償金無異議。誤工費原告未提交工作證明,不存在誤工,不認可。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過高,請求法院酌情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照農村標準計算。面部瘢痕修復費、牙齒修復費用過高,應按照實際支出費用計算。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認可,鑒定費認可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興美醫療費877.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營養費3500元、后續治療費2400元、面部瘢痕修復費1000元、牙齒修復費522.1元,合計1萬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濟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李興美傷殘賠償金79098元、誤工費13002元、護理費5417.5元、交通費500元、被扶養人生活費9092.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合計108110.1元。
三、被告孔祥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原告李興美牙齒修復費22679.7元、鑒定費2860元,合計25539.7元。
四、駁回原告李興美對被告山東藍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15元,減半收取1807.5元,由原告李興美負擔241.5元,由被告孔祥民負擔156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許小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楊貝貝
判決日期
2020-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