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山東藍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萬鑫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0112民初8379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山東藍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與山東萬鑫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無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1民轄終1050號
判決日期:2019-12-18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藍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訴稱,請求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0112民初8379號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拉森鋼板工程施工勞務合同》明確約定管轄法院為工程所在地法院,該施工地位于濟南市歷城區,故該案應由濟南市歷城區人民審理。二、被上訴人稱其已于2018年3月8日被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上訴人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中,2017年7月20日簽訂《拉森鋼板工程施工勞務合同》,2018年9月14日向上訴人出具欠條,說明被上訴人主體資格依然存在。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必然導致裁判的錯誤,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山東萬鑫建設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慶斌
審判員彭輝
審判員楊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記員亓玉紅
判決日期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