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天津永大電梯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大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巴特力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永大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全樂,巴特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關德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永大電梯設備有限公司與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3民初1831號
判決日期:2020-09-14
法院:天津市北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永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6665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違約金8082元(按每日萬分之五計算,自2017年8月16日起算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現暫計算至2020年4月15日);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3年4月18日,被告向原告采購電梯一臺并委托原告子公司天津永大電梯安裝維修有限公司安裝,其中貨款共計126670元,被告應于電梯出貨前付清;安裝款共計33330元,被告應于電梯出貨前支付50%,余50%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驗收合格后3天內付清。合同同時約定了若被告不按照合同期限付款,每日按照逾期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簽約后,根據被告的工程進度,涉案電梯出貨后于2017年8月8日安裝完畢,但由于被告現場未能安裝機房門和五方通話未鋪設等工地原因導致至今無法申報官檢合格已兩年多。根據合同第2.2條“甲方未能按約向質監局申報電梯安裝工程驗收,也應在安裝工程完工之日起7日內向乙方付清合同款”之約定,被告也應于電梯安裝完畢后7日內即2017年8月15日前付清全部貨款和安裝款共計160000元,但被告僅向原告賬戶支付了143335元(100%貨款和50%安裝款),至今尚欠剩余50%安裝款即16665元未予支付。原告子公司天津永大電梯安裝維修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4日合法注銷,現原告作為其唯一股東主張上述債權。故呈訴。
巴特力公司辯稱,不同意支付欠款和違約金。被告與原告簽訂的買賣和安裝合同都是由原告業務員秦學超經辦的,是交鑰匙工程,原告應負責電梯驗收,被告只是配合。2013年5月15日被告支付定金,原告一直不予送貨。另外,1.電梯是否進場被告不清楚,被告至今沒有簽收貨物,但現在電梯在被告工地,什么時候到的貨不清楚;2.被告按合同支付了電梯的全款和部分安裝款,此時原告已經延遲交貨三年,被告試圖接受貨物,因此支付貨款余款。對方仍沒有按照合同約定交付電梯;3.安裝合同第3.2條約定,電梯到貨之后,進場后應當書面形式通知被告開工日期,但對方沒有通知,其也有違約行為,電梯什么時候安裝的被告不清楚;4.安裝合同第5條和第7條,原告都沒有依約履行,電梯安裝沒有竣工驗收,因此不同意支付欠款。
巴特力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電(扶)梯供貨合同》、《電(扶)梯安裝合同》;2.判令巴特力公司退貨,永大公司退還貨款126670元并支付違約金161820.92元(自2013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9日按日萬分之五計算);3.判令永大公司退還安裝款16665元。事實和理由:永大電梯公司一直未履行供貨合同和安裝合同,因此要求解除上述合同,并要求退貨退款。
永大公司辯稱,涉案供貨合同和安裝合同雙方已經履行完畢,因此不同意解除供貨和安裝合同。且巴特力公司的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4月18日,永大公司(乙方)與巴特力公司(甲方)簽訂《電(扶)梯供貨合同》,約定甲方向乙方訂購電梯一臺,價款為130670元;甲方應提供正確的土建施工圖以便乙方繪制電梯土建配置圖,乙方在收到必備圖紙文件之后應于7日內制成,并送交甲方確認;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送交的配置圖后7日內確認完畢并送還乙方;乙方應在收到甲方已確認的配置圖后30天內出貨;甲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30%作為定金,即39201元;甲方應于本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10天付清全部合同貨款即91469元;具體交貨方式為乙方送貨至天津市塘沽海洋高新技術開發區東江路3721號;甲方收到貨物后應及時清點簽收,并檢查貨箱數量編號與出庫單是否相符和有無破損情況,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若收貨后三天內乙方未接到甲方通知,即視為出貨正常;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出貨,應向甲方支付逾期出貨的違約金,每日按不能出貨部分的貨款總金額萬分之五計算;該合同還對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2013年4月18日,天津永大電梯安裝維修有限公司(乙方)與巴特力公司(甲方)簽訂《電(扶)梯安裝合同》,約定甲方委托乙方安裝電(扶)梯事宜,安裝金額共計33330元;進場安裝款為合同總金額的50%,即16665元,由甲方與機件出貨前款一并支付給乙方,乙方收到該款后按約出貨及進場安裝;甲方應在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電(扶)梯安裝工程檢驗合格后三天內將本合同余款支付給乙方,若甲方未能按約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電(扶)梯安裝工程驗收,則也應在安裝工程完工日之后7日內向乙方付清本合同余款;甲方認為土建具備安裝條件后,應書面通知乙方派員進行安裝前勘察作業,由雙方確認安裝開工條件是否具備并商定計劃開工日期,聯系工作應在開工前一個月進行,以便乙方指定安裝計劃;乙方進場安裝前用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具體開工日期和安裝人員名單,甲方聯系人應及時簽收并回復乙方,經甲方簽收確認的開工通知單所寫的日期為正式開工日;如無特別情況,乙方承諾在甲方滿足4.0條款規定的前提下,于正式開工安裝后30日天內安裝完工,甲方接到乙方安裝完工的通知后應及時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檢驗申報手續;凡驗收中存在的不合格項目,甲乙雙方根據要求分別予以整改合格。該合同附件中約定由業主方負責處理的事項包括:井道內無建筑垃圾、殘留鋼筋,底坑無滲漏水,機房門窗齊全;從機房到控制室的對講電話、CCTV、CRT、消防管制線等線路的敷設;送至機房的遠隔監控線(電話線)等。該合同還對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
后,永大公司(乙方)與巴特力公司(甲方)簽訂《追減合約書》,約定將購買的電梯規格變更為EIQ-P-0800﹡06/06-CO060,作番號為3U58823,電梯價格降低4000元。
上述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3年5月向原告支付定金39201元,于2016年11月向原告支付104134元,共計143335元,其中包括電梯全款126670元以及50%的安裝款16665元,剩余安裝款16665元未付。
后,天津永大電梯安裝維修有限公司委托溧陽安達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安裝涉案電梯。2019年5月21日,溧陽安達電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說明一份,載明其于2017年6月25日辦理開工,于7月30日開始安裝涉案電梯,于8月8日安裝完畢,官檢時間為2017年11月2日,因現場五方對講、機房門未安裝和底坑有水特檢院提出現場整改。
另查,雙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永大公司的業務員秦學超于2017年11月24日向巴特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關德生發信息,雙方對話內容為:“咱現場電梯驗收需要整改,您看什么時候有時間能安排人改一下”、“改什么發給我”、“機房門、機房承重梁澆灌、地坑水、五方對講”。
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于2020年6月4日到天津市濱海新區塘沽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調取出檢記錄,其工作人員稱由于涉案電梯未通過驗收,故沒有出具檢驗報告。后本院又聯系當時出檢的檢驗員,該檢驗員稱2017年曾到工地現場查驗,發現現場底坑有水、五方對講未安裝等問題不具備檢驗條件,故未進行電梯檢驗。當日,本院工作人員到涉案電梯所在工地現場進行勘驗,發現廠房內電梯標牌上的作番號、型號規格與《追減合約書》約定的一致,該電梯已安裝完畢,但電梯井內有積水,部分零件生銹,電梯與門框處有較大間隙,因廠房未通電,無法測試電梯是否能夠正常運行。
天津永大電梯安裝維修有限公司系法人獨資,其唯一股東為永大公司,永大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將天津永大電梯安裝維修有限公司注銷登記
判決結果
一、被告(反訴原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反訴被告)天津永大電梯設備有限公司電梯安裝款16665元;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天津永大電梯設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209元,由天津永大電梯設備有限公司負擔69元,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負擔14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938.7元,由天津巴特力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曉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書記員蔡景洋
判決日期
2020-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