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嚴維與被告王利嶺、王利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被告王利嶺申請,本院依法通知韓正彬、蘇州常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為本案的共同被告參加訴訟,本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嚴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徐晟、被告王利嶺、韓正彬及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平曉偉、胡雪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嚴維與王利嶺、王利新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581民初7388號
判決日期:2020-11-19
法院: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嚴維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五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138692.8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4日被告一駕駛蘇E×××××小型轎車在常熟市琴川街道三環高架快速路行駛時,轎車撞擊警示錐筒后又撞擊前方韓正彬停放在車行道內的蘇E×××××小型面包車尾部及站立于面包車尾部的現場作業人員原告,致原告受傷,車輛不同程度損壞。隨后,原告被送往常熟市第二人民醫院進行治療。2018年6月4日,常熟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被告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韓正彬與原告共負事故同等責任。后原告經治療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被告一駕駛的小型轎車系被告二所有,事故發生時該車輛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后原、被告就傷殘賠償、醫藥費等各項損失的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特具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訴請。
被告王利嶺辯稱:從交警隊的視頻截屏顯示,我只撞到了車,沒有撞到人。我要求施工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沒有放置警示標志。我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我之前墊付了1萬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處理,而且我交了保險,但事故時沒有生效。我是車輛的駕駛人,車主是被告王利新,這輛車一直都是我使用的。
被告王利新的答辯意見與被告王利嶺一致。
被告韓正彬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沒有異議,當時面包車確實是我駕駛的,車子停放在路上,后面也有警示牌,面包車的所有權人是被告蘇州常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我是公司的員工,當時是在給公司執行施工任務。
被告蘇州常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辯稱:以被告保險公司的意見為準,因為面包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萬的商業險,不計免賠。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真實性無異議,車輛在我處投保,對事故認定有異議。交強險保險期間從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商業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投保期間從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止,車輛損失險限額24567元,不計免賠。對事故責任有異議,標的停放在事故地,事故時,被告駕駛車輛分別撞擊原告和我公司車輛,我認為原告的損失應該由被告一承擔,我公司不承擔責任。我方前期墊付的交強險1萬元要求被告王利嶺返還我方。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04月04日12時11分許,王利嶺駕駛蘇E×××××小型轎車在常熟市琴川街道三環高架快速路由南往北行至事故地,轎車撞擊警示錐筒后又撞擊前方韓正彬停放在車行道內的蘇E×××××小型面包車尾部及站立于面包車尾部的現場作業人員嚴維,小型面包車被撞前移時又與前方吳雁新停放的蘇E×××××中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相撞,事故造成嚴維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面包車及專項作業車上裝載物品損壞。嚴維傷后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至2018年4月27日,出院診斷為:雙側急性硬膜下血腫、顱內多發腦挫傷、創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低鈉血癥、頭皮裂傷。后原告多次進行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共計26877.68元(含急救車費)。2018年6月4日,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當事人王利嶺駕駛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轎車在城市快速路車行道內行駛至事故地,對道路前方的車輛情況觀察不夠,遇情況未能及時采取有效避讓措施,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當事人韓正彬駕駛小型面包車在城市快速路停車占道作業時,韓正彬及現場作業人員嚴維未能在距離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防護措施,亦是造成該事故的一個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王利嶺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韓正彬和嚴維共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當事人吳雁新不負該起事故責任。”2018年10月25日,江蘇俞曉華律師事務所委托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對嚴維的傷殘程度、誤工、營養、護理期及人數進行鑒定,期間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委托蘇州市廣濟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嚴維精神狀態進行鑒定,嚴維被診斷為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蘇州同濟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鑒定意見書,認為:1、嚴維因車禍致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十級殘疾;2、嚴維的誤工期為六個月,護理期為一人護理三個月,營養期為三個月。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共計4562元。
另查明:事故車輛蘇E×××××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王利新,事故時,該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蘇E××××ד昌河牌”小型面包車登記車主為蘇州常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并有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嚴維、被告韓正彬系被告蘇州常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被告韓正彬將蘇E×××××小型面包車停放在事故地,與嚴維在事故路段進行施工作業,系職務行為。事故后,被告王利嶺向原告墊付了1萬元,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墊付了1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王利新賠償原告嚴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73297.34元,被告王利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扣除王利嶺已付的1萬元,余款63297.34元由被告王利新、王利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款項請支付原告指定的賬戶,或支付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農業銀行方塔支行賬號為62×××62的賬戶)
二、被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賠償原告嚴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67758.4元,扣除其已付的1萬元,余款57758.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款項請支付原告指定的賬戶,或支付至常熟市人民法院農業銀行方塔支行賬號為62×××61的賬戶)
三、駁回原告嚴維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47元,由被告王利嶺、王利新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直接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向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謝蓉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員萬根華
判決日期
2020-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