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武隆區喻三建筑設備租賃站與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陽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武陽建筑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的(2020)渝0156民初2332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逾期未履行該調解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武隆區喻三建筑設備租賃站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支付租金49295元及違約金。
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向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未按期履行
武隆區喻三建筑設備租賃站與重慶市武陽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21)渝0156執117號之四
判決日期:2021-09-17
法院:重慶市武隆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中,本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的銀行存款、工商登記、房屋登記、車輛登記、保險、理財產品、住房公積金等進行了查詢,查詢到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在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有部分存款,本案凍結并劃撥到位60000元;查詢到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在重慶銀行武隆支行賬戶內有存款30220.61元,但該賬戶系農民工工資專戶,不能進行扣劃。本院以(2020)渝0156執1804號之三執行裁定書裁定“扣留并提取被執行人重慶市武陽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在重慶市陽光童年旅游開發有限公司的收入4500000元至本院指定賬戶”,重慶市陽光童年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該工程未完工、未結算為由提出異議,暫未能提取到位。除上述財產外,通過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同時走訪了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住所地基層組織,也未查詢到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重慶市武隆區利合混凝土有限公司、武隆區同紀建材租賃站、武隆區麗緣建筑設備租賃站、武隆區喻三建筑設備租賃站與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買賣(租賃)合同糾紛等四案中,合計在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內劃撥存款204255.93元,申請執行人均同意按比例分配,(2020)渝0156執1804號一案分得案款172768.26(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費34178.40元),(2020)渝0156執1815號一案分得案款26537.86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費4744.86元),(2021)渝0156執111號一案分得案款2510.62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費533.62元),(2021)渝0156執117號一案分得案款2439.19元(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費516.19元)。
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在(2020)渝0156執1804號一案中對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韓小梅作出拘留決定移交臨控。以上情況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武隆區喻三建筑設備租賃站,經征求意見,申請執行人武隆區喻三建筑設備租賃站暫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武陽建筑公司的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同意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次執行到位2439.19元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本院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侯毅飛
審判員李霞
審判員唐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葉軍
判決日期
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