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安徽水安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安徽徽嘉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依法凍結被申請人安徽徽嘉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在徽商銀行合肥經濟開發區支行存款193650元,并已提供擔保
安徽水安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徽嘉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其他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皖1621財保70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渦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對被申請人安徽徽嘉生態建設有限公司在徽商銀行合肥經濟開發區支行(賬號:10×××38)存款193650元,予以凍結,凍結期限一年。
二、對擔保人安徽水安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擔保財產:皖S×××××號車輛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財產保全費1488元,由申請人安徽水安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預交。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趙磊
審判員張杰
審判員王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魏帥帥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