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楊國清和被告陳振定、宜昌市匯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成公司)、興山縣高橋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高橋政府)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被告匯成公司在答辯期間向本院申請追加興山縣人民醫院(以下簡稱興山醫院)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經審查予以準許。2018年2月6日,本案因案情復雜依法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組成由審判員胡軍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夏昌運和人民陪審員鄒學艷參加的合議庭,于2018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匯成公司當庭申請對原告的傷殘程度、后期治療費、誤工期限、護理期限進行重新鑒定并對被告興山醫院為原告治療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申請鑒定,本案暫停審理。2018年8月1日,本案恢復審理并第二次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談兵、胡陽、被告陳振定、被告匯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家軍、被告高橋政府負責人陶陽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義、被告興山醫院委托訴訟代理人蔣光鳳、賈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