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源公司”)與清原滿族自治縣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熱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王統洋向本院申請變更為本案的申請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王統洋、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異議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遼04執異41號
判決日期:2021-08-25
法院: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王統洋稱,請求將撫仲字[2018]第038號案件申請執行人變更為王統洋。事實和理由:中源公司與熱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已經撫順仲裁委員會作出撫仲字[2018]第038號裁決書,并已申請執行,執行案號為(2020)遼04執218號。王統洋為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尚欠大量農民工工資、材料費。王統洋與中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簽訂一份債權轉讓協議書,約定中源公司將其由撫順仲裁委員會撫仲字[2018]第038號裁決書確認的債權轉讓給申請人王統洋。被執行人熱電公司仍未履行裁決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特向法院請求將王統洋變更為本案申請執行人。
本院查明,申請人中源公司與被申請人清原滿族自治縣熱電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一案,撫順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撫仲字[2018]第038號裁決書,裁決:“(一)被申請人清原滿族自治縣熱電總公司給付申請人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2092.37元及利息(利息以1632092.37元為基數,從2013年11月15日起至本裁決送達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本案的仲裁費23622元(已由申請人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由被申請人清原滿族自治縣熱電總公司承擔。上述款項現被申請人清原滿族自治縣熱電總公司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五日給付申請人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給付,申請人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并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執行?!?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中源公司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在過程中,以“經過財產調查,被執行人熱電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為由需等待另案處理結果”為由,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遼04執218號執行裁定,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另查明,申請執行人撫順嘉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源公司、王秀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仲裁裁決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20)遼04執144號。2021年3月9日,本院執行機構作出(2020)遼04執144號協助執行通知書,內容為:“因(2020)遼04執218號案件申請人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被執行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244條的規定,凍結并停止支付(2020)遼04執218號案件執行回款人民幣2209036.52元。”
2020年5月7日,清原滿族自治縣熱電總公司名稱變更為清原滿族自治縣熱電有限責任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王統洋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殷健
審判員潘力
審判員何福蒼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馬旸
判決日期
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