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撫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原支行(以下簡稱撫順銀行清原支行)與被執行人撫順嘉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宸公司)、張雷、孫婷婷、張志強、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2019)遼04民初69號民事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查封了被執行人嘉宸公司所有的位于撫順市東洲區北安路、東洲北街房屋25套;清原滿族自治縣清原鎮新村街中源名都門市房2套。申請執行人申請拍賣其中的23套房屋,經兩次拍賣流拍后,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變賣上述財產。變賣結束,均無人購買,申請執行人撫順銀行清原支行書面申請以變賣價格30785508.00元接收23套房屋,以抵償被執行所欠債務,本院已將上述房屋裁定確權給申請執行人撫順銀行清原支行;本院通過網絡扣劃68463元,共計回款30853971.00元。除上述財產,現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