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撫順長青羊絨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長青公司)與被告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中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撫中民初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長青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9日作出(2015)遼民一終字第00459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6)遼04民初60號民事判決,長青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7)遼民終829號民事判決。中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535號民事裁定,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遼民再1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長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柳樹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夏季、被告中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鞠寶順、田鐵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撫順長青羊絨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撫順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4民初74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長青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要求被告賠償非法占據所施工的工程給付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9230170元(預付賬款損失2471170元、羊絨專用設備違約損失20萬元、延期交付造成預期經濟損失16559000元);二、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07年原告進行開發建設,于2007年6月12日與被告簽訂了辦公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6月15日與被告簽訂了宿舍、1號2號門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7月25日與被告簽訂了羊絨加工車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8月20日與被告簽訂了產品展示樓、車庫、鍋爐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總造價為966萬元。四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約定“竣工日期:2007年10月30日?!比欢梁贤s定竣工期滿,沒有一項工程如期竣工。其中:羊絨加工車間始終由被告占據,在原告反復多次催促下,被告一直拖延至2011年5月2日才向原告移交,遲延三年六個月。宿舍樓、車庫不僅始終沒有竣工,反而2008年10月7日被告單方終止了合同的履行,同時也沒有向原告移交該工程;辦公樓也是由被告占據著,沒有向原告移交;產品展示樓被告始終占據該樓,在原告反復催促下,被告一直拖延至2010年7月8日才向原告移交;以上事實說明被告沒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竣工,已構成嚴重違約,造成原告巨大經濟損失,依法應向原告賠償非法占據所施工的工程給付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19230170元。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按承包合同的約定曾向撫順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撫順仲裁委員會作出了撫仲字(2012)第73號裁決后,被告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訴訟。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3)撫中民一初字第00015號裁決書裁定:撤銷撫順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撫仲字(2012)第73號裁決書,為此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特提起訴訟,請依法裁判。
被告中源公司辯稱,原告主張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如期竣工并交付工程沒有事實依據。案涉工程共分四項,分別為1、2007年7月25日簽訂施工合同的羊絨加工車間土建及配套工程。2、2007年6月15日簽訂施工合同的宿舍樓、門衛土建及配套工程。3、2007年6月12日簽訂施工合同的辦公樓土建及配套工程。4、2007年8月20日簽訂的產品展示樓等土建及配套工程。以上工程約定的合同竣工日期均為2008年6月30日。但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因原告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致使被告未能按期交工。其中1、羊絨車間,經最高法院認定竣工時間為2008年7月。2、宿舍樓、門衛土建及配套工程經撫順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撫仲字(2008)第063號裁決書認定,2007年主體工程驗收合格后,原告未及時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經雙方達成共識竣工時間延期,而在此期間應未履行合同義務。2008年10月7日,被告向原告發出《終止履行合同通知書》,2008年11月24日,原被告雙方就已完工的工程進行委托結算。2009年2月18日受委托的決算單位作出《審查預(結算)定案單》。因此,該工程已經實際交付原告。3、辦公樓等土建配套工程經撫順市仲裁委員會作出撫仲字(2008)第064號裁決書認定,2007年10月16日,主體工程驗收合格,但原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2008年11月6日,經仲裁委組織原被告雙方及質檢部門對工程現場核查,認定該工程已經全部竣工。4、產品展示樓等土建及配套工程經撫順市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撫仲字(2008)第065號裁決書認定,該工程在2007年10月16日主體竣工并驗收合格,但原告未按期支付工工程款。2008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遞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但原告拒絕驗收和結算。以上各項工程在2008年8月由原告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根據以上事實,被告不存在原告主張的未按期竣工的問題。同時,因原告拖欠工程款,案涉的房產在2009年7月22日即被法院查封,根本不存在被告非法占據的事實。綜上,請求法院查明事實,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被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7年6月12日、2007年6月15日、2007年7月25日、2007年8月20日,原告作為建設單位、被告作為施工單位分別就辦公樓工程,宿舍樓、1#2#門衛工程,羊絨加工車間工程,產品展示樓、車庫、鍋爐房工程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四份合同主要內容為:1、被告自籌資金承包上述工程;2、辦公樓工程和宿舍樓、1#2#門衛工程開工日期為2007年6月15日,羊絨加工車間工程開工日期為2007年7月26日,展示樓、車庫、鍋爐房工程開工日期為2007年8月22日;四項工程竣工日期均為2007年10月30日;3、工程款(進度款)支付:主體工程驗收合格后原告支付被告工程總價款的20%-30%,竣工驗收合格后再支付給被告工程總價款的30%-40%,余下工程款扣除保修費外待2008年6月末前結清(不計利息)。另雙方約定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產生爭議時選擇向撫順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2007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30日,因原告未依約給付被告工程進度款,雙方就上述四項工程相繼簽訂四份《協議書》,協議主要約定:1、該工程按工程進度主體完成,原告應撥付被告合同暫定價款的25%;2、由于原告資金未到位,撥付不了上述工程款;3、原告同意付給被告工程款的利息,按月利2.5%計算;4、計息時間從2008年1月1日計算,至付清上述工程款為止;5、協議簽訂后,按原施工合同執行,原、被告雙方不得違約原施工合同。
2008年8月14日,被告因原告未給付工程款向撫順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撫順仲裁委員會于2009年6月18日分別作出撫仲字(2008)第062號、撫仲字(2008)063號、撫仲字(2008)064號、撫仲字(2008)065號裁決。
撫仲字(2008)第062號裁定認定如下事實:2007年7月25日,中源公司與長青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中源公司自籌資金承包長青公司羊絨加工車間土建及配套工程。2007年9月26日,中源公司主體工程施工竣工并經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部門驗收合格后,長青公司沒能按約給付工程總價款的20-30%款項。2008年6月,中源公司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任務并于2008年7月3日向長青公司遞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長青公司表明2008年7月14日口頭收到了此報告。
撫仲字(2008)第063號裁定認定如下事實:2007年6月15日,中源公司與長青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中源公司自籌資金承包長青公司宿舍樓、門衛土建及配套工程。2007年9月10日,主體工程驗收合格后,中源公司多次索要工程進度款……。2007年12月30日,中源公司與長青公司協商,達成協議約定“該工程按工程進度主體完成”……。仲裁庭主持雙方調解過程中,中源公司既不同意終止合同履行,長青公司也無力給付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款。仲裁庭告知中源公司只有提起終止履行合同的申請才能進行工程結算,或繼續施工,竣工后方可要求長青公司給付工程款。休庭后,中源公司自籌資金繼續施工。2008年9月30日,中源公司以無資金繼續施工為由向長青公司發出《停工報告》,2008年10月7日中源公司又向長青公司發出《終止履行合同通知書》。終止履行合同通知書稱:“如在3日內給付合同約定工程款,可以恢復履行,否則依法解除合同”。后,中源公司請求解除合同并對工程進行造價評估。仲裁庭意見為中源公司終止合同的請求予以支持。
撫仲字(2008)第064號裁定認定如下事實:2007年6月12日,中源公司與長青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中源公司自籌資金承包長青公司辦公樓土建及配套工程。2007年6月15日開始,中源公司組織工程施工,中源公司完成主體工程,2007年10月16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2008年11月6日,仲裁庭指派仲裁員葛建華與中源公司、長青公司和質檢部門工作人員對建設工程進行現場勘驗,雙方認定該工程已全部竣工,同時中源公司公司將驗收報告、驗收記錄、以及工程決算書交付長青公司。
撫仲字(2008)第065號裁定認定如下事實:2007年8月20日,中源公司與長青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中源公司自籌資金承包長青公司產品展示樓等土建及配套工程。2007年10月16日,中源公司主體工程竣工并經工程質量監督檢查部門驗收合格后,長青公司沒能按約給付工程總價款的20-30%款項。2008年7月10日,中源公司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任務并向長青公司遞交了“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上述四份仲裁裁決均認定:2008年8月長青公司將案涉工程辦理了產權登記,取得了所有權。
上述四份裁決,長青公司未在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向中源公司履行給付義務,中源公司申請本院執行,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撫中執一字第4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將長青公司開發的全部土地33788平方米及全部工程(房產)查封二年。2010年4月21日,因長青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時間內履行給付義務,本院作出(2009)撫中執一字第42、43、45、5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長青公司名下的辦公樓、宿舍樓、庫房、守衛室及9367.75平方米工業用地,合計9398558元抵償所欠中源公司債務,上述房產及工業用地歸中源公司所有,所有權自裁定送達時轉移。
長青公司于2010年就中源公司逾期交付賠償糾紛訴至清原縣人民法院,清原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5日作出(2010)清民一初字第01192、01193、01194、01195,判決被告給付原告5281703元。中源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撫中民一終字第00421號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重審后,清原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清民二初字第32、33、34、35號裁定駁回長青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雙方在合同中已約定仲裁條款,不應由法院受理。
后長青公司向撫順仲裁委員會就逾期交付賠償糾紛申請仲裁,2012年1月23日,撫順仲裁委員會作出撫仲字[2012]第73號裁決,裁定中源公司賠償長青公司經濟損失4647913.34元。中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請撤銷該仲裁裁決,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3)撫中民一初字第00015號民事裁定,撤銷撫仲字(2012)第73號裁定書。理由是“清原滿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兩張增值稅普通發票是虛假的,其行為侵犯了仲裁委員會的正常仲裁活動。致使裁決所依據的證據系偽造,不應采信”。
本案在(2016)遼04民初60號審理過程中,長青公司申請對中源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導致其預期可實現利潤損失進行審計。經本院委托,遼寧永盛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永盛所)于2016年12月20日出具了遼永盛會審[2016]254號《專項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期竣工日期為2007年10月30日,而該工程中羊絨加工車間的實際交付日期為2011年5月2日,與合同相比,遲延交付3年6個月。根據測算3年零六個月共計預期利潤額為1655.9萬元,即延遲交付造成預期損失價值為1655.9萬元。并附特殊事項說明(一)由于長青公司沒有按照原定的計劃完工、生產,而且同一行業同樣投資額的企業,盈虧受各種因素影響而存在不確定性,本報告僅是在一定假設條件下所作出的一種推斷,沒有考慮到實際生產中可能遇到的特殊事項。(二)本審計報告僅對延遲交付期間造成的預期損失價值進行審計預測,沒有對造成延遲交付的原因和責任人發表審計意見,特提請報告使用人予以關注。
庭審中,本院要求長青公司于庭審后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長青公司在七日內未交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撫順長青羊絨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2840元,鑒定費10萬元,共計192840元,由原告撫順長青羊絨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強
審判員王冬雨
審判員黃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書記員田鑫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