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毛臺六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經原告申請,本院2021年1月27日依法追加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娟,被告毛臺六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毛丹、魯美玉,被告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星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毛臺六、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621民初2667號
判決日期:2021-04-25
法院: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原仲裁裁決書,依法改判;2、改判原告不屬于被告毛臺六的用工單位,無須承擔被告毛臺六的用工主體責任。事實與理由:一、被告毛臺六非原告聘請,而是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所聘請,原告非被告毛臺六的用工單位。原仲裁裁決書認定事實不清,原告承接土橋街及東大院提質改造工程項目后,聘請了張小紅為項目具體協調人,因易忠輝當時正在辦理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手續,并承諾不久后相關手續即能辦妥,為此在張小紅的對接下,原告將該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給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易忠輝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大股東,具體經辦、管理該項目勞務施工的有關事宜。被告毛臺六是通過易忠輝聘請進入到該工程項目務工,其不由原告管理,而是直接接受易忠輝的管理,并從易忠輝處獲取報酬,具體報酬的支付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原告都一無所知,也從未參與,因此與被告建立用工關系的應該是易忠輝所代表的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而并非原告。二、原告不存在轉包、違法分包的情況,無須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原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撒銷。2019年9月27日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的工商手續辦妥,該公司為獨立法人,具備獨立的用工主體責任。易忠輝分包該工程勞務事項,是以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接,為此原告不存在轉包或違法分包,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四條所列情形,原仲裁裁決書適用法律錯誤。而且被告事發時,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已依法成立,因此該公司通過其法定代表人易忠輝自行聘請的勞務人員所發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應由該公司承擔,即被告的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應為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而并非原告。三、原、被告之間也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本案的客觀事實來看,原、被告之間也完全不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原、被告素不相識,事發前從未謀面,原告無須向被告毛臺六支付任何勞務報酬,毛臺六也無須接受原告考勤等各項規章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間不存在任何身份上的隸屬關系和經濟上的往來關系,不具備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定特征。綜上,被告毛臺六非原告聘請,而是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所聘請,原告非毛臺六的用工單位,更無須承擔毛臺六的用工主體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公正審理,判如所請。
被告毛臺六答辯: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的用工單位,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原告承接土橋街及東大院提質改造工程后,張小紅為該項目協調負責人。2019年8月5日,張小紅聘請易忠輝從事管理工作,委托易忠輝負責組織勞動力和現場勞動力分工調配工作。2019年8月18日,被告應易忠輝邀請從事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土橋街及東大院提質改造工程泥工工作。2019年10月19日下午17時,被告在該工地上施工時左眼受傷致殘。期間,原告公司負責人張小紅委托易忠輝按每天280元向被告發放工資,工地上的勞動力包括被告的考勤制度規定每天在辦公室簽到,原告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出具證明,被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在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土橋街及東大院提質改造工程工地上務工。以上足以說明被告與原告系直接管理用工關系。二、易忠輝開辦的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雖然是2019年9月27日,但發證時間為2020年10月13日,當時答辯人受傷的時該勞務公司并沒有用工資質,該勞務公司具備用工資質的有效時間是從2020年4月8日開始至2025年4月8日止。因此,被告被聘請施工至受傷時止,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將該街道道路提質改造工程發包給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因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在發包當時至被告受傷時止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發包行為系違法轉包或分包,故原告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答辯:一、自己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本案被告毛臺六和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必要共同被告。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的申請。二、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與本案的糾紛沒有關系。三、原告訴稱毛臺六與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系勞動關系無任何依據,原告稱將岳陽樓區的改造工程分包給了被告岳陽霞輝勞務公司應該舉證。
經審理查明: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30日,注冊資本8000萬元,經營范圍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路、水利水電、機電、地基與基礎、鋼結構、橋梁及隧道工程、建筑勞務分包等。
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注冊資本200萬元,經營范圍為住宅房屋建筑園林綠化、環保工程施工建筑勞務分包、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建設工程勘查、建設、設計、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承包、裝修裝飾專業承包等。
2019年上半年,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岳陽樓區土橋街及東大院提質改造工程,指派張小紅為項目負責人。
2019年8月5日,張小紅聘請易忠輝從事管理工作,委托易忠輝負責組織勞動力和現場勞動力分工調配。
2019年8月18日,被告毛臺六應易忠輝邀請,從事土橋街及東大院提質改造工程泥工工作。易忠輝按每天280元標準向毛臺六發放工資,工地上的勞動力包括毛臺六的考勤,均按制度規定每天在工地臨時辦公室簽到。
2019年9月27日,岳陽霞輝勞務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為易忠輝。
2019年10月19日下午5時許,毛臺六在該工地上施工時左眼被墻線鐵絲扎傷,被送往岳陽市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8天,后轉入湘雅二醫院住院治療。
2020年6月30日,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毛臺六受傷事宜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020年7月9日,毛臺六因確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工傷用工主體責任為由,向岳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020年11月2日,岳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岳市勞仲裁字(2020)第117號仲裁裁決書。
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不服仲裁裁決,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雙方營業執照、身份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團體工程承保書、仲裁裁決書、工傷事故申報表、交通銀行轉賬記錄、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駁回原告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確認原告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被告毛臺六的用工單位,承擔被告毛臺六的用工主體責任。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蔡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謝雪
判決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