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涂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涂峰未履行本院(2018)湘0603民初44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湖南澤天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涂峰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湘0603執445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云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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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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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凍結(扣留)、扣劃(提取)被執行人涂峰銀行存款或其他收入780000元。如前述措施不能執行,則查封、扣押被執行人涂峰價值相當的其他財產。
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為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姚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析非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