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本青與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云南安耐特通信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廣電網絡集團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廣電網絡集團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2020年11月19日,原告張本青以證據不足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張本青與云南安耐特通信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云南安耐特通信網絡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502民初3950號
判決日期:2021-03-02
法院: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張本青撤回對被告云南安耐特通信網絡工程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云南安耐特通信網絡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廣電網絡集團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云南廣電網絡集團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509元,減半征收1754.50元,由原告張本青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鄭汝松
人民陪審員張瓊蘭
人民陪審員宋煒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書記員梁永飛
判決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