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寧夏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涇源縣大灣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西吉縣人民法院(2020)寧0422民初18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寧夏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涇源縣大灣鄉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寧04民終110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寧夏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一審判決處理正確,愿意按照一審判決執行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寧夏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9632元,減半收取4816元,由寧夏中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高睿
審判員茍改莉
審判員閆儒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書記員虎紅麗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