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韓景學與被告安徽昌昊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昊公司)、第三人蒙城縣樂土鎮李大寨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李大寨村委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迎五、王榮茂,被告法定代表人楚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冰,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張永鋒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韓景學與安徽昌昊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皖1622民初7370號
判決日期:2020-08-27
法院:安徽省蒙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韓景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7091.11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計37162.15元(以600300元為基數,暫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7月20日,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66709元為基數暫自2017年8月1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7月20日,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中,韓景學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28573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共計94215元(以600300元為基數,暫自2016年8月1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6%計算至2019年10月25日,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628573元為基數暫自2017年8月10日起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10月25日,直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事實與理由:2016年7月8日,李大寨村委會與昌昊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書,約定李大寨村委會將“蒙城縣樂土鎮李大寨村一事一議水泥路”發包給昌昊公司,后昌昊公司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由原告作為該項目施工方,截止2016年8月10日,原告已按照雙方約定完成全部工程,且已經過一年質量保證期,但被告仍拒不支付工程款667091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昌昊公司辯稱:1.昌昊公司是案涉項目的承包方,中標后將項目交由李雪飛負責施工,實際施工人不是韓景學;2.案涉項目經業主方審計確認,竣工結算金額為628573元,被告組織施工,向材料商安徽省振華工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公司)支付水泥款44萬元,向李雪飛支付人工費23萬元,被告未完成施工,實際施工成本為67萬元,是虧損的;3.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其系實際施工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是如何組織施工,如何與被告之間進行結算的,案涉工程2016年8月已經竣工,至今三年多,原告才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既不符合常理,也沒有任何事實依據。
李大寨村委會述稱,修路是和昌浩公司簽的合同,修路期間,張永鋒在村里擔任文書,村委會證明是以前老書記鉏加平寫的,當時時任村長是李春陽,張永鋒是2018年9月份才任職書記的,修路的具體施工人是誰,張永鋒不清楚。工程款已經付清被告公司,是經過財政所打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將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闡述。
根據上述確認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6月14日,昌昊公司中標蒙城縣樂土鎮李大寨村一事一議水泥路工程,中標價667091.11元,工期30天。同年7月8日,李大寨村委會與昌昊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合同書,約定李大寨村委會將上述工程發包給昌昊公司,開工時間2016年7月10日,竣工時間2016年8月10日,質量保證期1年,價款667091.11元,竣工驗收合格后,李大寨村委會支付合同總價款的90%,總價款的10%作為質量保證金在保質期滿后支付。韓景學在該合同書乙方(承包方)處簽名。后韓景學作為施工方組織施工,其親屬韓利共同負責施工。竣工驗收合格后,經審計,案涉工程結算金額為628573元,各方均予以認可。2018年3月8日,李大寨村委會支付昌昊公司工程款566573元;2019年1月9日,支付昌昊公司工程款62000元。韓利為開發票領取工程款,向昌昊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載明:本人于2018年3月15日由韓利賬戶轉入73332元至昌昊公司法人楚帥的卡中,本人作為蒙城縣樂土鎮李大寨村一事一議水泥路三標段的施工負責人,現委托昌昊公司將73332元用作該工程材料款,由昌昊公司基本戶支付部分水泥材料款至振華公司,賬戶如下:戶名振華公司,賬號11×××57,開戶行工行蒙城縣支行,委托人韓利(簽名),身份證號碼,日期2018年3月15日,并附韓利身份證復印件。后韓利轉賬至楚帥賬戶73331元。2018年3月26日,昌昊公司轉賬支付振華公司20萬元,同年4月9日轉賬支付該公司228573元,2019年4月10日轉賬支付該公司11427元,附言均注明李大寨村水泥路工程開票材料款,合計44萬元。2019年5月8日,韓利向昌昊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本人同意將蒙城縣樂土鎮李大寨村一事一議水泥路工程項目的工程款轉入李雪飛(賬號:62×××30)賬戶,本人承諾因轉款產生的任何糾紛與昌昊公司無關,本人自愿承擔一切后續相關責任,承諾人韓利(簽名捺印)。2018年3月16日,昌昊公司支付李雪飛20萬元,2019年5月28日支付李雪飛2萬元,同年8月13日支付李雪飛1萬元,合計23萬元。
另查明,李雪飛是昌昊公司聘任的案涉工程項目負責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徽昌昊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韓景學工程款31904元及利息(利息以31904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9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
二、駁回原告韓景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42元,減半收取5421元,財產保全費4134元,合計9555元,由原告韓景學負擔8900元,被告安徽昌昊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5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葛子勝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柳瑞豐
判決日期
2020-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