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安徽昌昊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駱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依據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18)皖0104民初398號民事判決書,已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歸還申請執行人借款265860元及自2018年6月28日起按月利率2分的標準計算的利息、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27.5元并承擔本案執行費4773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義務,于宏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安徽昌昊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駱靜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皖0104執2592號
判決日期:2019-09-17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被執行人未履行。本院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執行中,本院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有價證券、不動產、公積金、社保等財產情況,均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向本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2019)皖0104執2592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終結。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或者財產線索時,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吳成瑩
審判員朱廣宇
審判員陳孟凱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張雪芹
判決日期
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