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慶城縣佳樂五金建材門市部(以下簡稱佳樂五金)與被告甘肅恒曜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曜工程)、陳某1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9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佳樂五金經營者陳某、被告恒曜工程法定代表人趙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1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慶城縣佳樂五金建材門市部與甘肅恒曜工程建設有限公司、陳某1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甘1021民初1687號
判決日期:2019-09-24
法院:甘肅省慶城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佳樂五金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材料費10896元;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被告恒曜工程在阜城進行施工,公司任命陳某1作為該工程項目負責人,負責施工和采購。2018年1月開始一直在原告處購買建材。初期,陳某1均能按時結算,自4月份開始,陳某1便開始拖欠材料費,原告多次向陳某1催要無果,2019年1月11日,陳某1出具欠條一份,約定于月底付清欠款,但嗣后未付款,故原告訴至法院。
恒曜工程辯稱,其公司并未特別授權陳某1本人在原告處購買五金交化商品,陳某1賒欠原告商品純屬個人行為,且原告與陳某1雙方核算賬務后出具的欠條內容顯示欠款人系陳某1而非本公司,故其公司不承擔本案的支付義務。
陳某1未作答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陳某系佳樂五金經營者,經營場地在慶城縣卅鋪鎮阜城街道。2018年10月13日,恒曜工程將其公司中標的中交一公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馬嶺互通立交K141+790南莊環江大橋部分工程(下部結構與鋼筋、模板、混凝土人工費、小型機械設備及材料)發包給陳某1施工,并簽訂了工程內部施工協議書。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10日,佳樂五金與陳某1存有買賣關系,主要向陳某1出售電焊條、焊絲、電纜線、電焊機等商品。2019年1月11日,經陳某、陳某1雙方清算賬務后,陳某1向陳某出具欠條,簽名、捺印確認尚欠陳某材料費10896元,并承諾于2019年1月30日前全部還清。欠款到期后,陳某1違約未履行給付義務,故原告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一、陳某1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慶城縣佳樂五金建材門市部貨款10896元;
二、甘肅恒曜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不承擔本案支付義務。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元,由陳某1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巖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郭洋
書記員韓帥興
判決日期
2019-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