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揚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盛公司)與被告江西仁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天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利民、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4928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1002民初4928號
判決日期:2020-07-14
法院: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永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給付貨款124151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律師費100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20日,原、被告簽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揚州灣頭玉器特色小鎮項目工業遺址產業園10號地塊工程供應混凝土,至2018年12月28日供貨結束。經雙方對賬,原告總供貨1071151元,被告付款947000元,尚欠124151元。
仁天公司辯稱,雙方沒有進行過結算,根據合同約定,工程尚未結束,付款條件尚未成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本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下:2018年1月2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簽訂建設工程預拌混凝土供應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揚州灣頭玉器特色小鎮項目工業遺址產業園10號地塊工程供應混凝土,供貨起止時間為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每月10日前,甲方必須確認上月砼供應總金額,每月15日前支付上月砼供應總金額的90%,混凝土全部供應完畢后一個月內付清10%尾款;如工程未竣工但甲方連續30天不使用混凝土,則視為甲方單方終止合同,甲方應當結清所欠全部貨款;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給付價款的,自應付價款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三倍向乙方支付所欠價款的利息,并承擔實現債權的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訴訟費、交通費等)。2018年1月至12月,原告共向被告供應混凝土計1071151元,被告付款947000元,尚欠124151元。原告為此次訴訟支付律師費1萬元
判決結果
被告江西仁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揚州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貨款124151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3倍計算至實際付款之日止)、律師費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06元,減半收取為1603元、保全費1270元,合計2873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負擔(于履行本判決時直接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姜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周潔
判決日期
202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