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19)蘇0211民初250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據該判決確認:一、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十日內支付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30000元為基數,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二、駁回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28元、保全費1420元,合計4848元,由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因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付款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執行
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1執315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5-11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發送了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但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
經查詢,未查得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銀行賬戶已被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予以凍結,凍結期限為一年,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11月17日止。
經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查詢,未查得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不動產。
經向車輛管理部門查詢,未查得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車輛。
經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詢,未查得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股權投資。
經向相關證券部門查詢,未查得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證券。
因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已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布,并已發出限制消費令,對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綜上,本案尚有工程款130000元及利息以及執行費1850元暫未執行到位。
在執行中,本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執行的風險及本案的執行情況,并詢問了申請執行人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有無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江蘇鼎金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上述事實,有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談話筆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蘇0211民初2502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如需續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向本院提交續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否則視為申請執行人放棄權利,查封、凍結效力消滅。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仍負有繼續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妨害執行的,本院將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書面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周飛
人民陪審員楊桂麗
人民陪審員唐儀楓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洪光軍
書記員陳崇天
判決日期
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