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賈年才與被告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建設公司)勞動人事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原告賈年才,被告市政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賈年才與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人事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3民初6852號
判決日期:2021-03-12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賈年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市政建設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加班費合計187523元;2、判令市政建設公司支付2019年年休假加班費合計20836元;3、補交該部分社保費87510.78元。事實和理由:賈年才由市政建設公司于2005年3年26日安排至橋梁所報到,31日到廣勤立交泵房(與妻子趙偉風12小時對班)工作至今,2006年1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崗位(泵房值班員)聘用勞動合同。因市政建設公司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加班費以及2019年度公休假加班費,致使賈年才勞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現賈年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關于的實施辦法》第八條,《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規定,要求市政建設公司支付因延長工作時間、節假日加班的加班費187523元以及帶薪年假加班應得勞動報酬20836元,并補交該部分社保費87510.78元。
被告市政建設公司辯稱:賈年才系事業單位編制人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事業單位的工資組成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三項組成,關于加班工資沒有明確規定。賈年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賈年才主張所謂年休假工資的計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使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資,其中一倍工資已經在每月的工資中支付,不應當再行支付三倍的年休假待遇。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此外,關于賈年才在本案中提出各項訴訟請求,此前賈年才起通過仲裁、訴訟途徑主張過2005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的加班費、未休年休假工資以及補繳相應社保費,實際已經過一裁兩審(錫勞人仲案字【2019】第188號、2019蘇0213民初9794號、2020蘇02民終2823號),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對于賈年才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均未予支持。綜上,請求駁回賈年才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查:無錫市市政設施管理處(以下簡稱市政管理處)系事業單位法人,市政建設公司系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賈年才于1986年10月進入市政管理處工作,屬事業編制。2003年7月,市政管理處增掛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總公司的牌子,實行“兩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體制。2005年底市政管理處整體轉為有償公益類事業性作業公司即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總公司,改革后市政管理處不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僅對保留事業身份人員工資、檔案等事項管理,其原有生產經營業務由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總公司進行。2010年3月,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總公司更名為市政建設公司。
2006年1月1日,市政管理處、無錫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總公司(甲方)與賈年才(乙方)簽訂《聘用合同書》,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無固定期限,甲方聘用賈年才從事泵站值班工作,合同期內,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公休假日等福利待遇等。賈年才簽訂聘用合同書后,在泵房工作至今,隸屬于市政管理處事業編制,日常工作由市政建設公司進行安排、管理。另,市政建設公司提供的《無錫市事業單位人員登記表》顯示賈年才自1986年10月1日至今在市政管理處(工作),入編時間(進入單位時間)為1986年10月1日,該表中本人意見欄賈年才意見為“以上信息經本人確認內容真實無誤”并于2017年8月18日簽字確認,單位意見欄由市政管理處蓋章確認。
2019年9月,賈年才經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向本院提起訴訟(案號:2019蘇0213民初9794號),要求:要求市政建設公司支付2005年3月31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加班費合計2212576元并補交該部分社保費929282元。本院經審理后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蘇)0213民初9794號民事判決,判決:一、市政建設公司支付賈年才2018年度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8755.17元;二、駁回賈年才的其他訴訟請求。賈年才不服該判決并提起上訴。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蘇02民終2823號民事判決,判決:一、撤銷本院(2019蘇)0213民初9794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賈年才關于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賈年才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元(已由賈年才預交),本院予以退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楊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書記員袁帥
判決日期
202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