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孫三順與被告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大公司)、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園林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三順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明,被告江大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紅旗、范遵國,被告東方園林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三順與被告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東方園林環境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蘇0117民初3538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孫三順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61274.1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23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孫家村房屋改造工程中拆除天花板時,不慎摔傷,花去醫療費18819元。2019年2月19日經南京市江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為傷殘十級,誤工180天,護理期、營養期各90天。經晶橋鎮司法所多次協調,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系被告聘用的臨時用工,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被告江大公司辯稱:一、原告受傷事出有因。2018年6月1日,江大公司正式承接由東方園林公司總包溧水項目EPC一期工程-孫家民宿裝飾工程,2018年6月15日正式進場施工時,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組組長帶隊要求提供勞務,當時江大公司考慮到要求提供勞務的人員年齡較大且不具備施工經驗,出于安全考慮,江大公司當時未同意。但后來原告所在村民小組長帶隊阻止江大公司正常施工,造成工地停工。為了不影響工程正常的施工,保證按期完工,在笪村村委會的協調下,江大公司勉強同意含原告在內的五名孫家村的村民務工,若原告等人當時不以非正常的手段阻止江大公司施工的話,江大公司不會接納原告提供勞務,也不會發生受傷的事故。二、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1、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系單方委托,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提供的司法鑒定結論系單方委托,缺乏證據來源的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申請重新鑒定。2、原告系農村居民,殘疾賠償金只能適用農村居民標準。3、原告主張的相關費用過高。三、原告受傷自身存有較大的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2018年6月23日,原告不聽勸阻,私自搭臺作業,在不到1.5米的跳板上不慎跌落致傷,在施工作業前,江大公司安全員反復強調不允許搭臺作業,然而原告不聽勸阻,受傷的根本原因系原告擅自搭臺作業造成,原告應承擔主要責任。綜上,原告主張證據不足,即便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原告對其自身的重大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東方園林公司辯稱:1、原告與東方園林公司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2、原告的損害不是東方園林公司造成的。3、東方園林公司與江大公司之間是分包關系,原告工作所在的裝飾項目工程為江大公司承接,江大公司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東方園林公司對原告的損害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東方園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對證據進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并在卷佐證。本院對本案事實認定如下:東方園林公司將溧水項目EPC一期工程-孫家民宿裝飾工程(二標段)分包給江大公司完成,雙方簽訂《專業分包工程合同》一份,江大公司進場施工后,雇傭孫三順提供勞務。
2018年6月23日,孫三順站在腳手架上拆除天花板過程中,因站立到腳手架一側,導致腳手架側翻,孫三順從腳手架上跌落并受傷。孫三順受傷后,先后進入南京市溧水區人民醫院、南京市溧水區晶橋中心衛生院、溧水毛公埠梁氏醫院等醫院治療,入院診斷為:1、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腰1椎體橫突骨折;2、肩部外傷:左肩胛骨骨折,左側喙突骨折,左肩鎖關節半脫位,左肩鎖韌帶損傷,左肩關節積液,左肩袖損傷;3、左側肋骨骨折;4、頭部外傷:頭皮血腫,頭皮裂傷;5、左股總動脈斑塊。
孫三順治療期間,共支付醫療費用18555.46元。江大公司支付給孫三順10000元。
經孫三順自行委托,南京江北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孫三順的傷情及三期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為:1、孫三順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十級殘疾;2、孫三順所需誤工、護理及營養期限分別給予180日、90日、90日為宜。孫三順支付鑒定費用2100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江大公司申請對孫三順的傷情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南京康寧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為:孫三順從高處墜落致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構成十級殘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向原告孫三順賠償各項損失共計98014元。
二、駁回原告孫三順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2元,由原告負擔391元,由被告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911元;鑒定費用2000元,由被告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長任濤
人民陪審員徐加美
人民陪審員孫憲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方霞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