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鴻薇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通過襄陽仲裁委員會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舒金海價值100萬元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人武漢鴻薇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提交了由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作為擔保
武漢鴻薇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鄂0302財保189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對被申請人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舒金海價值100萬元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武漢鴻薇建筑勞務分包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楊思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褚丹陽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