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北明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302民初3501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此案由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2019)鄂03執監13號執行裁定書指定我院執行,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執行,被執行人應給付工程款16034771.70元及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119888.00元,保全費5000.00元,執行費83560.00元
湖北江大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明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鄂0324執41號
判決日期:2020-10-02
法院: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1.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開始,通過人民法院網絡查控系統多次查詢了被執行人湖北明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賬戶、網絡資金、不動產、證券、車輛、民政、保險、工商總局,賬戶上僅有零星余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申請的執行標的未能執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將被執行人湖北明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其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3.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在十堰市不動產中心查明,被執行人湖北明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十堰市境內無其他不動產登記信息。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7日輪候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位于十堰市經濟開發區神鷹工業園的土地(土地證號:十堰市國用(2016)第0004991號)暫時無法處置。
4.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將被執行人湖北明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名下暫其他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調查結果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所述,經本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準確的財產線索。經評議,本次執行程序應當終結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趙昌立
審判員賀榮明
審判員王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肖堯
判決日期
2020-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