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冠達公司”)與被執行人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駿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外人鐘志軍、陳贊端于2020年10月12日對本院作出的(2018)粵0222民初73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的位于始興縣太平鎮永安大道中28號雅和苑小區5棟204號和1棟2101號兩套房屋提出執行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粵0222執異124號
判決日期:2021-02-03
法院:始興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鐘志軍、陳贊端稱,始興縣人民法院因珠海市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與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查封了雅和苑小區5棟204號房和1棟2101號房。上述兩套回遷房的所有權人屬于申請人鐘志軍、陳贊端,兩申請人與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別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3年12月25日簽訂了兩份《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并于2017年3月17日已經簽訂了《承諾書》,實際交付了兩套房屋(一套面積為85平方米,一套為114平方米)給兩申請人。上述房屋屬于兩申請人合法財產。始興縣人民法院查封錯誤,現向法院提出如下異議請求:請求解除對廣東省韶關市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興建的雅和苑小區(原蓮一村現永安大道中58號)5棟204號和1棟2101號兩套回遷房的查封。
申請執行人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辯稱。
被執行人始興縣宏駿房地產有限公司辯稱。
本院查明,原告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原告華冠達公司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受理后作出(2018)粵0222民初73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三、查封被申請人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始興縣永安大道中28號雅和苑小區未出售的房屋及商鋪共計49間,查封期限三年,(具體詳見清單)”,查封了涉案5棟204號和1棟2101號房屋。案外人對本院查封上述兩套房屋提出了執行異議,認為上述房屋為回遷安置房,其享有所有權。本院以(2020)粵0222執異124號立案受理。
另查實,因始興縣太平鎮城北居委會蓮一組“三舊”改造項目工程建設的需要,征收了案外人鐘志軍、陳贊端位于始××縣××組(始府集建總字第0039196號、第0222040200424號)的兩套房屋。宏駿公司在2013年12月10日、2013年12月25日與兩案外人簽訂了《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協議約定以安置房補償的方式補償兩案外人,兩套回遷房面積分別為85平方米、114.16平方米。2017年3月17日,案外人陳贊端、鐘志軍向宏駿公司作出《承諾書》,明確:一、鐘志軍、陳贊端于2017年3月17日收到始興縣宏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交來的以下房屋:1.始興縣永安大道中58號路5棟房204號房屋;2.始興縣永安大道中58號路1棟房2101號房屋。房屋已實際交付。二、雙方于2013年12月10日、2013年12月25日簽訂的《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已完全履行完畢,包房產證,無任何糾紛和爭議
判決結果
解除對位于廣東省韶關市始興縣太平鎮永安大道中58號5棟204號、1棟2101號房屋的查封。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李小環
人民陪審員李春蘭
人民陪審員魏金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盧祝優
判決日期
2021-02-03